美章网 资料文库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

两个条例范例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1篇

一、规范法律引注的必要性

我国虽然目前也已经开始研究学术引证的体例规范,并也产生了重要的成果,比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CAJ-CD),它参考了ISO690规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制定。2000年1月,主要依据CAJ-CD规范,教育部办公厅又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以下简称《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作为我国社会科学文献参考及引证体例一个比较权威的规范文件。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规范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中国的法学已不再是婴孩,而是正在发展成一个具有独特气质的法律共同体,法学期刊作为国家学者和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是应该使用自己独有的引注规范,还是应该接受在其之上的统一的学术引证规范?美国法学和法律界也出版了具有领导和统一意义的“引证统一体系”(蓝本),由《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等四种法律学术期刊联合出版,从1926年至今已经出到了第17版。“引证统一体系”条例细致,影响巨大,已经是美国法律界最重要的文献引证规范“蓝本”。虽然美国至今仍有一些传统的法律引证规范和“蓝本”并行,但毫无疑问,美国对于法学的引注规范同一化已足够重视并成果斐然。相比之下,我国虽有重视,但缺乏实际指南。

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的法学论文的统一引证体例就是比较简明和实用的规范,并因此对于法学论文格式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法律期刊的引注规范标准却是各说各话,即使是发行量和影响力可观的CLSCI的16种核心期刊,也没有达成统一,各刊都有自己的注释体例,对参考文献、引用规范等的要求更是各有要求。然而,统观世界和我国现在学术的环境,建立统一的法律引注规范将会成为未来法学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趋势:一是规范学术产生的途径,二是有利于解决具体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术论文的引注规范,可以更系统而真实地反映作者创作的思路和真实性。此外,各个刊物都有自己的引注规范,固然可以满足自己刊登需求,然而对于读者和作者而言,引注的不一致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有的学术期刊的引注规范中没有提到某些引用的编辑要求,作者在修改和投稿的时候会因缺乏指导而自我创造,最终仍然会破坏刊物整体的阅读印象。本文通过对于2015年CLSCI16种期刊的引注规范的整理和比较,以我国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这16种法学期刊为基础,分析我国法律专业期刊中引注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法律专业期刊引注规范,使其走向系统化、统一化的合理建议,并基于CLSCI期刊的实证研究书写我国法学专业期刊统一引证规范的建议稿。

二、法学引注规范建议

基于对CLSCI目前16种期刊引注规范的整理,笔者希望能融会贯通,总结出一套更具有传播性和普适性的法学引法学文化┃文化┃Culture注规范建议,以期使法学研究体系更加完善。

(一)引注总体要求

(1)文献引证应采用注释体例。文献注释应当完整。(2)作者姓名应当完整,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姓前名后,对于外国人名的处理,如果名和姓均用中文,两者之间应用间隔号。如:特雷•伊格尔顿,如果名是字母缩写,姓是中文,两者之间应用英文句号,如:E.M.温德尔。(3)名词、术语、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学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外文人名、地名和术语需译成中文。正文中出现的中文需配合中文标点符号,英文正文和引注需用英文标点符号。

(二)引注规范范例

1.作者信息著作者的姓名应当完整准确。作者如果是两人,二者姓名之间用顿号隔开,作者如果是三人以上,只注明第一作者,并在其姓名后加“等”字。

2.脚注规范(1)脚注序号运用空心圆圈“○”加阿拉伯数字的格式表示。(2)序号在正文中的位置在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3)期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计码。

3.引用规范(1)引用自己作品文中引用自己作品,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2)非直接引用原文非直接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或“详见”字样。(3)引用同一来源多次当重复引证同一文献时,可简化为“同注n,第×页”。相邻的两个注释若完全相同,用“同上注”,如果主体部分相同而页码不同,则后面再加注页码,如“同上注,第×页”。有间隔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注释,不论是否在同一页,均写为“同前注n”加作者文或书的形式,如“同前注n,××文”,如果主体部分相同而著作页码不同,则按上述原则作相应改变,如“同前注n,××书,第×页”。(4)非引自原始出处引用非原始资料时,注明“转引自”。(5)引用书籍引用书籍时使用书名号“《》”。(6)引用文章、报纸引用文章、报纸时使用书名号“《》”。(7)引用同一资料相邻数页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页以下”。(8)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数个注释如果来源于同一资料,在引用的主体部分和页码都相同时,采用“同前注n,××书”,如果主体相同页码不同,则需重新作引注。

4.参考文献规范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采用单字母“A”标识,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单字母“Z”标识。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DB—数据库,CP—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对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需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应采用双字母表示:MT—磁带,DK—磁盘,CD—光盘,OL—联机网络,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注其载体类型。文献类型载体代码以方括号加类型代码方式标于文献名称后面,如《×××》[J]。文章末尾参考文献的序号为方括号加阿拉伯数字,如[1][2][3],连续计码。

(1)著作类著作名如有副标题,以破折号与标题隔开,如:《性别、身体与意识形态———当代西方女性文学与社会嬗变》。著作如为多版本或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直接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著作类参考文献格式为:作者:《××》,××出版社×年版,第×页。

(2)主编类主编类参考文献格式为:××主编:《×××》,××出版社×年版,第×页。

(3)期刊类期刊类应当注明期刊发行时间:作者:《×××》,《××期刊》××年第×期,第×页。期刊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同一种期刊有两个以上的版别时,引用时须注明版别。如:魏丽英:《论近代西北人口波动的主要原因》,《社会科学》(兰州)1990年第6期。

(4)报纸类报纸类规范:作者:《×××》,《××报》××年×月×日第×版。早期中文报纸无版次,可标识卷册、时间或栏目及页码(选注项)。同名报纸应标示出版地点以示区别。

(5)古籍类古籍类基本格式为:作者:《×××》卷(编)×,××年版本,第×页。示例:毛祥麟:《墨余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5页。如为整理本或影印本应在后注明,方便查找。古籍如只有古本,没有标页码,只需注明卷数即可。

(6)译作类译作类应注明作者和翻译者,作者如是外国国籍需在作者前面以方括号注明其国籍中文简称:[作者国籍中文简称]作者:《×××》,××译,××出版社×年版,第×页。

(7)网络来源网络来源应注明网站、可打开网址和访问日期:作者:《×××》,××网,可打开网址,××年×月×日访问。

(8)外文类外文引注应遵从该文种注释习惯。中译本前要加国别。著作、期刊和报纸名称使用斜体。不用书名号,副标题以冒号或逗号隔开,如有具体页数,用p.××或pp.××-××表示。编著类文献,应以ed.标示,如编者为多人,应以eds.标示。多名作者的,在作者后加括弧说明。如:Freeman(et.al.),……基本格式为:作者,×××,××出版社,××年,pp.××。

(9)文集类文集类引注应当注明引用的文集名称等信息,基本格式均为:作者:《×××》,《××集》,××出版社×年版,第×页。

(10)辞书引注辞书,名称应当完整,不需注明汇编者:《××》,××出版社×年版,第×页。

(11)析出文献析出文献应当列出来源文件的名称和作者等信息:作者:《文献名》(文献类型)//来源作者:《来源文献名》,××出版社,出版年份,第×页。

(12)引用港澳台著作引用港澳台著作需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如:作者:《×××》,港澳台××出版社××年版,第×页。

(13)论文类引用论文类文献的基本要求为:作者:《×××》,《××期刊》×年第×期,第×页。

(14)文件类引用文件类文献应当写清具体部门:××部门《××文件》,文件号,日期。例如: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第25号,1995年7月17日。

(15)判例判例援用原文,须注明卷号及判例集名称,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和年代。例如:Longv.UnitedStates,424F.2d799(D.C.Cir.1969)。

(16)法律法规引用法律规范应注明法规名称和版本:法规名称,具体条款,生效时间。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2篇

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领导

1、认真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修志工作原则。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修志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政府经济社会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并做到“五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一把手总体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志办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县长任编委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县志办主任任编委会副主任,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编委会委员;二是机构到位。从1984年成立县志办以来,基本上保持了修志机构。1996年机构改革时与党史办合署办公,到**年又分设出来单独办公,属正科级参公管理单位,核定编制×××人,基本做到事有人管,志有人修。三是经费到位。按照“修志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已将修志经费和年鉴编纂经费统一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基本上保证了正常业务的工作经费。四是队伍到位。组织人事部门已按编制和工作需要为县志办配齐了人员。现有干部职工×××人(大学本科×××人、专科×××人、高中×××人,其中×××人还在读本科)。五是条件到位。县政府逐步为县志办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了公务用车、电脑等工作设备,逐步改善了工作条件。

2、认真学习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讲话;学习省、州志办的重要文件和有关地方志工作资料;学习州、县人民代表检查《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并加以落实有关反馈情况;积极参加省、州召开的各种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年内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次,重点学习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省、州志办的重要文件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业务知识。

3、积极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加强对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工作的知名度,争取得到县委、政府的支持。我们在工作中加强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努力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年来,我们针对第二轮修志和《**县年鉴》的工作情况、以及单位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打算和一些想法,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向县委副书记汇报×××次,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汇报×××次,向州志办领导综合汇报×××次,按时报告每月一次的续志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汇报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由于我们加强了请示汇报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支持,地方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4、顺利完成参公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州人民政府研究室等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通知》(云〔**〕51号)精神要求,并按州、县要求,今年3月顺利完成交接参公管理各项手续,转入参公管理。

(二)业务工作

1、续志工作。第二轮续修《**县志》工作,自**年7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州志办的具体指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全体修志人员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初稿交主编统稿。

一是精心安排,广泛征集。按照续修《**县志》篇目、章节和内容要求,将所需资料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负责完成撰稿,县志办为部门提供编写提纲,写作要求和写作范例,并进行认真指导。

二是落实责任,认真编审。为确保《**县志》按要求时间圆满完成编纂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实行编辑岗位责任制,把各篇章编辑任务落实到个人,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修志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督促检查,重点指导。按照编辑岗位责任制的分工,加强与部门的联系,督促检查部门志书撰写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的征集。对重点部门和有困难的单位,深入实际认真帮助指导编撰工作。

四是认真审阅,反复修改。真实、准确是志书的根本,而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为确保志书质量,把《**县志》编成精品良志,县志办对部门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全,内容空洞的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后,退回原部门重新修改补充,确保第一手资料真实可靠。

2、年鉴工作

年鉴编纂工作是地方志重要的一项工作。**年,年鉴编纂工作在**年版《**县年鉴》(创刊号)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县年鉴编辑的经验,努力向精品上下功夫,突出着力点,积极做好年鉴编辑工作,到11月底,《**县年鉴》**版出版发行。一是精心组织,认真收集资料。按照年鉴篇目、内容的要求,将年鉴的资料分解到各部门,年鉴编纂人员责任到人,分片负责收集汇总。二是落实责任,认真编辑。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辑,并向精品目标迈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编辑制,并且各章编辑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充分调动各编辑人员的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加强指导。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审工作,县志办与各单位加强联系,督查各单位年鉴资料撰写情况,并对年鉴资料撰稿人给以实时指导。四是认真编审,反复修改。质量是年鉴的生命和价值所在,为确保年鉴上精品,县志办在加强指导的同时,进行认真编审,反复修改,力求年鉴资料真实可靠。

3、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编纂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修志队伍是修志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工作与学习两手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体编辑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和编纂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志书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着力提高志书质量。一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二是学习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以及省、州、县党代会精神;三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章等;四是学习省、州和县委、政府的重要文件,积极参加县委、政府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六是积极参加省、州志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七是要求编辑人员边工作边自学,有计划地组织编辑人员集中学习有关编纂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讨论,相互学习,提高编纂业务水平;八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为适应新形式文字编辑工作的需要,边实践边学习,要求每个编辑人员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术,目前编辑人员基本掌握了电脑操作技术。

4、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年5月,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地方志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条例》的出台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一是召开座谈会。今年10月29日,召开了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习《条例》座谈会,会上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二是畅所欲言,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广泛宣传,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逐步将地方志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5、抓好地方志理论研究,积极组织撰写理论文章和信息报导工作。我们在全力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动员和鼓励修志人员,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一年来,向州级以上刊物报送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12篇,到目前已采用9篇,完成了州级考核任务。同时,紧密结合我县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组织全体职工和修志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两次理论研讨会。如今年5月份,我们结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修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实际,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县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主题进行研讨;11月份,围绕“如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更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主题,开展了学习讨论。大家谈认识、谈体会,谈设想,交流思想,相互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6、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完成县委、政府及省州志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做好挂钩扶贫联系点的工作,加强联系协调,为联系村订阅报刊杂志,力所能及地为联系村办实事;二是抽调人员参加全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是陪同做好省、州组织的**流域考查团,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圆满完成**县境内的考查任务;四是积极主动地完成州志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五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组织建设,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年内全体职工没有发现违法乱纪的现象;五是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中心工作

1、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按照县委的部署,县志办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一是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委解放思想大讨论实施意见下发后,县志办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二是学习提高。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学习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学习了有关解放思想大讨论指定的篇目;三是交流思想,认真查摆。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对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照县委书记“六破六强”的要求,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发放意见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了2000字左右的剖析材料;四是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学习、开拓创新、增强精品意识、突出着力点,做好年鉴和县志工作,内部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制定×××条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历时×××个月的开展活动中,县志办严格按照县委的部署,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2、认真贯彻实施四项制度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县志办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四项制度,全面推行“四项制度”。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把四项制度的推行纳入重要工作来抓。二是制定了县志办推行四项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优化了政务环境,提高服务意识。三是结合实际,开展承诺服务,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三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在工作中消除推、拖、不负责任的情况,具体落实到人和事。通过开展四项基本制度,

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工作保障

1、续志、年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是边疆少数民族特困县,县级财政十分困难,但是,县委、县政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从县级有限的的财力中安排×××万元作为续志、年鉴编纂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2、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一是由于县委、政府领导重视,县志办多方筹措资金,去年9月份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二是办公室从原来的三间增加到5间;三是购置办公桌椅×××套,从而大大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年总体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志、鉴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按时供稿,影响整体编纂进度;二是从各部门报送的材料来看,还存在着内容残缺,重要事件情况不清,体例不符合要求,有关数字前后矛盾等情况比较突出;三是修志队伍新手多,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四是修志经费不足,工作条件差,设备落后,适应不了新时期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等等。

三、2009年工作计划

2009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州志办的具体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州、县党代会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编纂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二)以“创精品、修名志”为目标,努力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具体安排:2009年6月份前基本完成县志总纂送审稿,7月份资料基本做到齐、清、定,同时分别报省、州、县三级审查,8-9月用两个月的时间进一步修改最后定稿,争取10月底交出版社出版。

(三)总结经验,继续抓好《**县年鉴》编辑出版工作。做到早布置、早安排、早动手、早出版,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着力提高年鉴质量。

(四)积极抓好方志资料的开发利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在抓好续志、编年鉴的同时,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料,为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努力推进依法修志的步伐。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3篇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的大学传统也是一种私学。这一私学传统慢慢形成了大学的自治和学术独立。尤其是大学授予学位的自主权,使教育和精神领域内的权威变得和国家无关。

论文百事通这样才为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教分离”模式提供了可能。因此尽管现代国家普遍都将教育视为应该由国家财政扶持的公益事业,使公立教育得到发展,甚至在很多国家公立学校都是比重最大的教育机构。但国家对教育的扶持,首先是被视为国家的一种负担和责任,而不是一种可以因此干预和决定教育内容的公共权力。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普遍被认为是属于个人、民间的尤其是属于学校的私权范围。

在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宪法中,都没有授予政府教育权力的条款。美国宪法对教育没有作任何特别规定。因为在当初的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一种汇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国,教育问题在国家内部主要体现为一个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普遍认为,美国宪法中与教育密切相关的,就是第一修正案(不得干预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

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财产和平等的机会)。国会立法和司法判决对教育的适当干预(如招生中的种族或性别歧视,和公立学校教育内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从这两个地方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主要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关于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承诺”。它的主要经费也是用于资助教育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换句话说,对国家而言所谓教育就是教育资助,所谓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贫部。政府并没有可以干预教材制定、教员选聘、招生和颁发学位等教育事务的国家权力。政府教育部门和公立教育机构更不可能因此形成庞大的垄断利益和教育腐败机会。并因此产生出抑制和夺取私立学校发展空间的利益驱动。

即使在和我们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宪法(基本法)中也仅仅规定了“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第七条),并未将教育本身视为一项国家权力。在法国宪法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中,也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规定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日本的宪法也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但另一方面,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使用“受教育权”一词以来。二战以后的国家颁布的宪法,基本上都将受教育权列为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但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开始,共产中国将教育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并对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质(新民主主义)、教育方法(理论与实际相一致)和内容(文化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提出了模糊的要求。这导致了后来对私立学校的全面国有化,从此将教育完全视为国家内部的事务,用教育的国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宪法,教育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意识形态职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达。集中体现为宪法的第24条,“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这正是政府基于宪法赋予的教育权力,对从教材、教学到统一考试和学位授予等一系列教育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的“合法性”根据。既然国家负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权力,国家就必须通过干涉、控制教学自由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保障这一意识形态目标的实现。这就为90年代后期教育市场化以来,公共权力在教育领域内的横行铺垫了温床。尽管在今天,由教育垄断带来的利益驱动,对于教育行政干预的渴求,已经远远超过意识形态本身。如2004年8月曝光的四川高校教材回扣案,牵扯成都十余所高校,教材和教辅的回扣费用约在30%左右。如以此案推算,全国每年仅教材一项,就可能有高达300亿的回扣流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负责人手中。

但教育在宪法上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属性,依然是教育行政干预泛滥,教育权力不受制约的一个根本原因。尽管27年的改革逐渐带来了一个思想解放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但这一宪法条款一直未被修订,并在后来的教育立法中得到延伸。如《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基于这种国家职能,行政对教育的干预甚至就与国家的财政投资无关,而必然延伸到民办教育的教材、教学、学位、招生、收费等自主办学权上去。这正是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借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大纲和学位授予等教育权力,频频干预、约束民办教育,在2004年规定“原有的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的一个宪法根源。冠冕堂皇的政治权力和目标,在利润的诱致下,蜕化成了公立教育垄断集团攫取商业利益的借口。

“民办教育”的立法冲突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大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发展,始终在受鼓励和受限制这两根线之间徘徊。从教育立法的角度看,两条线索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一种宪政冲突。

第一根线索,充满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主导性的立法者是全国人大。其根源来自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领》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社会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因为这些立法,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一度获得了长足发展。

但第二根线索,却充满了对民办教育的约束和争夺。主导性的立法者是教育行政部门,其宪法根源则是规定国家教育权力和意识形态目标的第24条。这一系列的主要立法有三个,一是1994年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外的私立学校包括大学,既有营利的,也有不营利的。在民办教育和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一概不允许民办教育营利显然并不明智。尤其是在公立学校拼命营利的情形下就更显得不公正。二是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延续了不营利的要求,第5条更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教育机构”。第三则是2004年4月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人大立法允许民办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之后,教育行政部门一面取消民办高校的学位授予资格,一面通过这个条例,允许和鼓励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绕开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法律限制,继续扩展教育垄断集团的既得利益,去和民办教育争夺可营利的空间。

在这些立法下,公立学校的“民办化”势头如火如荼。2003年5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鼓励

公立大学举办“民办”的独立学院。短短一年,目前25个省市已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300多所所谓民办“独立学院”,在校本科生达40多万人。此外,公立中小学也开始大搞所谓校内“民校”。但另一方面,近年来那些真正的民办教育却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新增民办学校逐年减少,相当比例的民办学校甚至濒临倒闭。一位黯然退出教育的民办教育家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到头来却变成了“民办教育破产法”。

这两根线索,尤其是在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起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由教育部起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间,从条文内容、公共政策倾向和宪法依据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立法冲突。从立法模式上看,反映出由全国人大主导的议会立法模式,开始取代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政府立法模式。90年代中期以前的立法,往往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主持起草。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开始多起来。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通常缺乏行政部门的直接利益驱动,因此其公共政策倾向逐渐的具有某种宪政化、民主化的走势。譬如人大有可能自发的考虑社会舆论而非政府部门的难处。但由于缺乏一个公开和竞争性的议会立法平台,以及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宪政关系也尚未到位。于是政府部门就通过滥用自己的行政立法权和大量的授权立法,去和人大进行立法的博弈和制度的角斗。

这种立法冲突在90年代末期以来,已多次发生。如《公路法》引发的养路费还是燃油附加税的争论。《通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严格责任的争论等。由于违宪审查这一重要的宪政技术的缺失,政府的立法权几乎不受制约。加上它借助中共的势力,在人大立法和制度决策上拥有各种明显或隐性的宰制力。政府的部门利益立场和全国人大正在逐渐形成的中庸立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频繁和反复拉锯的立法冲突局面。有时甚至连最高法院也会参与到这种制度博弈中来。如《破产法》在全国人大历经十年争议无法出台,最高法院干脆就在2002年自行颁布了一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其中主要条文就来自当时的破产法草案。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是这种立法冲突的一个范例。该细则将长期享受垄断利益的公办教育力量引入民办教育,对真正的民办教育无异于釜底抽薪。教育权力不受限制的膨胀可见一斑。但这个细则从程序上看却是明显非法的。

第一,以往的行政法律因为粗放型的立法特征,一般都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外资企业法》等等。但近年来许多人大立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当初这个法律的出台过程也阻力重重,许多细节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左。人大因此也不可能将一种全面的法律解释权授予给行政部门。于是《促进法》仅仅对“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在工商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这三个问题,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外还明确废止了国务院1997年旨在限制民办教育的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值得玩味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在缺乏上位法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形下,改而用制定《实施条例》的办法对人大法律进行各种裁剪式的解释。所谓条例,显示自己行使的不是人大的委托立法权,而是独立的行政立法权。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解释的权力。国务院认为有解释必要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而不能自行解释。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部门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人大立法的一项全面的自行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出于对人大立法的不满,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强行修正和限制,限制民办教育尤其是限制民办高等教育,使法律向着维护公办教育的垄断局面和巨额的商业利益倾斜。这个立法违背了基本的行政法原理和宪政常识,是典型的非法之法。

第二,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教育开了获取回报的口子。但根据《教育法》,公立学校的运作仍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实施条例》规定公立学校和其他国家机构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外的资产合作兴办营利的独立法人的民办学校。事实上等于允许公办学校营利。既然独立学院是独立法人,就和公办学校本身的教育事业无关。那么公办学校无论以品牌还是其他资产合作办学,都是利用公益事业的资产从事营利性活动。国家之所以将纳税人的钱用于投资教育,正因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立学校的资产来自国家的投入及其孽息,使用这些资产进行营利活动,并与私立学校争利,违背了用纳税人的钱兴办教育的目的。因为国家显然不能为了一种营利目的,而诉诸强制性的税收向人民融资。这个基本常识可以借用日本宪法的第89条来解释,“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尽管我们的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表达。但实施条例仍然直接违反了《教育法》关于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规定。

如果民办教育是重要的,并具有促成教育与思想多元化的价值。那么让公办学校去参与民办,显然不如直接拿一些钱去扶持民办教育。如西方国家的政府教育经费,有相当部分就是直接投给私立学校的。如哈佛每年有数亿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在澳大利亚,国家财政投入甚至占到私立学校经费的70%以上。这就是因为政府没有干预教育事务的权力,所以它把钱投给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并没有差别,没有巨大的寻租空间。它只需要考虑教育经费的投入对于公益的影响。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等人甚至主张实行“教育券”制度,通过向受教育者发放一种凭证,进一步将政府资助教育和直接兴办学校这两种职能分开。但在我们这里,因为教育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借此渗透进教育的每一个有租可寻的角落。这在根本上造成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千方百计的挤压,对权力渗入教育的百般怂恿,和对垄断利益的分享。所以连民办学校可以获取回报这样的鼓励立法,都眼红得迫不及待要分一杯羹。

从立法模式上看,这一教育立法冲突是大陆正处于人大主导型立法与政府主导型立法之间的转轨所致。从教育的角度看,这和中共的宪法把教育视为一种国家权力,并缺乏制度途径对其进行制衡有关。但目前因为缺乏对政府立法进行合法或合宪性审查的宪政制度,无论人大还是法院,在打击和纠正行政部门立法腐败这一点上都几乎毫无能力。

教育权力与受教育权的宪政冲突

从宪法的角度看,国家的教育权力,和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存在一种宪政上的紧张关系。如果投资教育是国家的一种责任。那么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受教育权显然是先于国家教育义务的。因为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如果具有某种实质道德和精神目的的教育,在一种意识形态统治方式下被视为国家的一项权力和目标。那么教育就脱离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为一种单独的国家理性(reasonofstate)。这时国家的教育权及其特殊的道德目标,就会构成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把宪法上享有受教育权的公民,下降为一个宪法上的“受教育者”。

因为在国家对教材、招生、收费、教学和学位授予进行统一干预时,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途径和可能性,显然因为这种统一的干预而失去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这个角度看,没有民办教育,没有教育标准和内容的竞争(如教材和考试方式的竞争),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不完整的-除非国家能够保障所有学生都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且免费。反过来说,只要国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获得升学,国家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任何实质性干预,就都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就业问题也是如此。教育的一切因素如教学、教材、教师选聘以及考试标准等,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未来的就业。以前国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是和国家包办一切毕业生的分配相一致的。但在市场体制下,国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显然无法保证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正当性。因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公共权力,能够决定让每个学生必须学习哪一种教材,必须按照某种标准思考,或必须接受某种形式的考试。那么教育部门就应保障每一个失去选择权的学生将来都能找到工作。否则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就有权利埋怨国家的教育伤害了自己的就业和生存能力。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生就有权针对任何一本部颁教材的任何一项错误或缺陷,要求教育部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假设在任何一项知识上社会或学术界存在其他更合理的理论和观点,学生也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认为教育部人为地限制和侵犯了自己获得完整教育的权利。

这种来自政府对教育的统一限制,也必然会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构成侵犯。如2004年9月12日,福建的著名维权律师丘建东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他认为这一出自教育部统一教材的的陈述,违反了宪法第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要求四川大学赔偿损失,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新晨

这几乎是国内第一例针对教科书的宪法诉讼案。但教材中的学术观点能否被视为一种宪法所言的强制或歧视?我认为从法理上看,仅仅诉诸宗教信仰自由可能缺乏胜诉的说服力。按上面的分析,根据公立学校和国家的关系,以及统一教材所造成的教育标准的垄断性,丘建东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被侵犯作为诉讼理由。因为在一个教学大纲被垄断的教育体制中,他在理论上将无法通过学校教育而获知任何无神论以外的观点,他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和思想自由)显然因此受到了限制和损害。

如果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打破教育垄断,抑制教育权力膨胀,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意义。那么民办教育及其自主办学权(学术自治)的实质,是与公民的受教育权直接相关的。民办教育的兴起,有助于打破国家对教学自由和学术自治的不合时宜的控制,帮助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由公民兴办教育,本身就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集合、实现和延伸。就像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在别人的媒体上说话的权利,也包括自己创办媒体去说话的权利。一种完整的受教育权,也包括了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的权利。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4篇

加强环境保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保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回顾总结2005年环保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今年各项环保任务,进一步动员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务实创新,努力开创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使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质量有一个明显改善。一会儿,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长还要做重要讲话,希望大家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找准差距,全面总结2005年的各项环保工作

2005年是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全面实施“八精六建”发展战略,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也是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将环保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了年初向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人民群众做出的空气质量控制在三级标准以内,二级天数突破150天的承诺,各项环保工作都取得了令人鼓舞、催人奋进的优异成绩。

具体讲:

一是大气污染整治战果辉煌。我们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蓝天工程”列入2005年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80项重点工程,锅炉烟尘治理投入资金近千万元,有87台安装了脱硫消烟除尘设施,有17台更换了环保型锅炉,16台改变了取暖方式,15台茶(浴)炉改烧无烟煤,70余家炉灶使用清洁型燃料,有效缓减了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冬季大气环境污染。冶炼废气治理有晋源、亿通和天源3家冶炼企业进行了高架料仓和高炉出铁场两个部位的治理试点,现已投入试运行。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22家冶炼企业269个治理部位全部完成治理,总投资达4100万元,此项治理可使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每年减少烟、粉尘排放量9万余吨,回收精粉6万余吨,利用高炉煤气14亿立方米,发电2.3亿度,增加经济效益1.2亿元。另外,翼钢公司焦化煤气治理在完成化产回收、酚氰废水处理等6项治理工程的基础上,落实治理资金1800万元,于05年8月份实施了焦炉除尘工程,现已投入试运行。

二是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去年以来,我们重点实施了南环公路、浍河河道治理,巷道改造等8项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总投资6400万元的南环公路于去年11月全线建成通车,投资2800万元对6.5公里浍河主河道进行了综合治理,投资2500万元完成了解放街、桐封路、益苑路等主干街巷改造硬化,翼鹏住宅小区、政府住宅小区和铁路家属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2万平方米,投资300余万元在解放大街铺设煤气管道3100米,同时,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污水和垃圾处理两大工程已完成可研报告,正在加紧进行前期筹备工和作。以上一系列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城区汽车尾气、交通噪声、二次扬尘等污染,城区全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160天,同比增加40天。浍河XX段化学耗氧量年均值达到31.93毫克/升,同比下降11%。

三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有序。2005年新建的华晨纺织公司、鸿鑫纺织公司、吉利煤化公司等11个项目全部进行了环评并审批,审批率和执行率分别达到100%。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编制完成并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正在上报审批之中。

四是生态保护工作稳步推进。通过大力实施生态林业工程,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植被覆盖率稳步提高,达到4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生态恶化现象得到有效扼制;投资3500多万元建设沼气池10560个,大大改善了农民生活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

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环保方针政策的结果,是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广大企业大力支持,环保战线全体干部职工奋力拼搏的结果。特别是晋源、亿通、天源等一批企业在市场不好效益降低的情况下,仍然出色地完成了治理任务,成为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委、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政府,向为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保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各级干部、各届有识之士、各位厂长经理和全体环保卫士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加之环保历史欠帐仍未还清,可以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仍很突出。一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以冶炼、煤炭等重污染行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变,许多重污染企业环保治理仍比较滞后,三废利用不够,排放量居高不下。二是在城市化过程中,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如煤改气工程、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医疗废物焚烧站等工程仍处在立项或启动阶段,大量的垃圾与污水不能得到安全处理,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集中供热面积小,机动车尾气和二次扬尘污染治理进展较慢,大气、水污染问题仍很突出。三是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化肥、农药、地膜的使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将使耕地受到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四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仍难以改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治理任务依然艰巨。五是许多排污企业仍存在着偷排、漏排废水的现象,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今后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六是随着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将呈上升趋势,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奋力开创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06年是国家实施“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全面推进“八精六建”发展战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一年。国务院于近日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重点企业,必须站在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长远发展的高度,把环境保护提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今年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突出抓好浍河水污染治理,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努力推进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均衡协调发展。

今年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质量要在2005年基础上持续好转,空气质量稳定在三级标准以内,城区二级天数突破180天;浍河XX段水质得到有效改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饮用水质全面达标。

围绕完成上述目标,我们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严把环境准入关,切实削减排污总量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的项目,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发展改革局、中小企业局等坚决不予立项,环保、土地、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凡是立项审批的,必须优先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坚决制止新污染源产生。切实加大对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所有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限期补办,对补办时发现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要求、污染重且无治理技术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和环境敏感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的要合理选址,已建成的要积极采取建设沼气池及有关防治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把矿山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关,切实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国务院《决定》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目前环境污染严重,三废利用不够,循环经济发展滞后,这都说明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实现根本改变,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格局还在继续,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必将进一步加大。为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而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途径要大就大,要转就转,不大不转,一律停产,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国务院《决定》细化了循环经济的三个环节: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今年,我们将重点推进冶炼废渣的综合利用,对废渣堆积场所要采取填埋、造地、绿色等措施加以治理,鼓励支持水渣制砖和水泥粉磨站建设,使废渣利用率由40%提高到60%,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促进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循环经济发展。

(三)、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长在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进一步改善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境质量。目前,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水体污染已日趋严重,但从直观上讲,仍被比较明显的大气污染所遮掩,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水是生命之源,水的污染比大气污染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水污染影响具有滞后性,不易发现,一旦形成,治理的难度更大,时间更长。尤其是地下水没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自净时间,难以恢复。所以,今年我们必须把水污染防治摆上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加大治理和保护力度。一是重点实施浍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浍河两岸排污企业废水治理,完成翼钢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这一工程已被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委、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政府列为今年40项重点工程之一。二是要加大饮用水源地监管力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染企业,已有的要限期搬迁,坚决禁止向饮用水源地排污,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控,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机制,确保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人民饮水安全。三是要继续引深以锅炉烟尘、冶炼废气、焦化煤气和小型污染源为重点的大气综合整治工程。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锅炉治理要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力争各类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夜市摊点等都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冶炼业要在去年治理基础上全部完成既定的12项排污部位治理,包括出铁场和高架料仓,晋源、亿通、天源治理试点基本成功,今年要在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推广;翼钢公司1#焦炉除尘工程已投入试运行,一定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四是小型污染源整治要进一步深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已在农村集聚成工业园区。同时,农业“三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也将不同程度地出现因化肥、农药造成的面源污染,单靠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是无法推进的,也是难以奏效的。国家之所以提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这种形式,就是要把农村环境保护的任务交给乡(镇)长,交给农村群众,这也是衡量乡镇一级农村环保工作的一个标准。因此,我们将继续实施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推进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迫切要求。

今年,我们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推进生态建设,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稳定完善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从水、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加强农村污水、垃圾和畜禽废渣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2003年至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今年仍要继续深入开展,结合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的实际情况,我们要严查六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严查违法建设项目,控制源头污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二是严查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严查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按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的原则,严处,绝不姑息迁就。四是严查拒交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对漏缴、欠缴、拒缴的要依法进行追缴,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减少排污量。五是严查矿山生态破坏行为,遏止生态恶化的趋势。六是严查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所有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让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从严查处,公开曝光、群众监督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保氛围,大力促进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环境质量

去年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组在检查我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2005年环保工作时指出,XX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发展中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市,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于周边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市,四项基础设施除在几个住宅小区实行了集中供热外,其余三项均没有实质性进展,严重影响城区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是解决城区环境污染的治本之策,今年,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委、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政府已将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生活垃圾无公害化处理工程列入40项重点工程之一,年内将建成投入运行。其它三项工程,希望城建、环保、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以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城环境质量的各项重要问题。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环保任务圆满完成

同志们,目标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各重点企业和全体环保干部职工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促进“八精六建”的大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措施,狠抓落实,打好环境治理这场硬仗。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环保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决不能简单地把GDP的增长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指标,如果一味地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我们发展的脚步就难以走远。我们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立足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资源环境和产业结构的实际,在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中,充分体现环境优先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按照市、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两级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干部考核体系,积极落实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在发展辖区经济过程中,要做到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发展循环经济中求发展,用正确的政绩观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各项环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是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股室,到人头。发展改革局要把环保项目列入计划,尤其要加强环保基础项目管理,做好建设资金的争取等工作;财政局要做好环保工作经费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和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局要对工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城建部门要重点抓好集中供热、城市供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使之发挥应有效果;水利、林业、农业和国土资源、公安、交警等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能抓好各自项目的实施;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一定要落实到企业和企业法人。

三是严格执法,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局要强化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入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企业必须坚决治理,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袒护和延缓这种治理。尤其是对小纸厂、小化铁、小水泥、小耐材等死灰复燃的土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对生态破坏行为严肃查处,减轻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遏止生态恶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用为民谋”,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

四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环保舆论氛围。环保工作是一项关系百姓利益和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绿色工程。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一要大力宣传环保法律和产业政策,不断提高政府环保决策水平、企业治理意识和群众的参与监督能力。二要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节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宣传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调动全社会参与环保治理,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三要突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对象、标准、要求的宣传,使我们的整治目标人人皆知、户户皆晓,接受社会的监督。环保局要联合新闻媒体对环境整治进行深层次跟踪报道,对整治快、标准高、效果好的单位进行总结推广,对行动不力、拒不整治的单位公开曝光。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在全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大打一场环境保护的人民战争。新晨

五是要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国务院《决定》明确提出,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各乡镇要坚持辖区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积极按照任务目标及要求,将工作细化、量化、具体化,落实到人,并排出工作日程,一件一件抓落实。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政府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深入到各乡镇督促检查落实。此文来源于中国范例环保局要根据工作重点,分组包片,深入到各乡镇、各企业检查督促;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2月20日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剑锋直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相关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开处理,决不允许违法分子逍遥法外。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应用写作教材;改革;新时代;职业教育

一、高校应用写作教材的概况

从教材的适用对象划分,应用写作教材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其一,综合性教材。这类教材几乎所有专业都能选用。名字五花八门,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如《应用文写作》《新编应用文写作》《应用文写作基础》等。其二,专用性教材。因为高等职业教育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一些专任教师便不满足于综合类的应用文写作教材,开发出不少针对专业或专业群的专用教材。像文秘(秘书学)专业的《秘书写作理论与实务》《商务秘书写作实训》《秘书实用写作》,经贸类专业学生使用的《商务文书写作》《商贸应用文》,旅游类专业学生使用的《会展文案写作实训》等。从数量上看,应用写作教材数量众多。粗略统计,目前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应用写作教材(包括培训类的书籍)就不下百余种,而新编新版的应用写作教材还以每年十余种的速度在递增。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应用写作学习方面的需求很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应用写作的研究者探索者众多,这对当下国民整体写作素质较低、优秀的应用写作(公文写作)人才相对匮乏的状况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毋庸置疑,在这么多教材中真正的精品屈指可数。

二、应用写作教材存在的问题和瑕疵

我们说应用写作教材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并不是否认现有教材的编辑质量和教材出版成果。而是从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高度,从专业(学科)发展的高度,剖析现有教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它们有的是整体存在的问题,有的是个别或部分教材存在的缺陷。正视这一现象,才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一)教材过多过滥

这个问题,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专业教师和基础课教师为了职称评审或科研任务之需编写教材,其中不乏粗制滥造、抄袭拼凑之作。二是近几年出版社实行企业化管理之后,迫于业务量的压力,采编、发行人员主动找米下锅,主动帮助教师出版教材,甚至教师不用编写书稿可以直接挂名出版。

(二)体例的雷同化

很多教材跳不出传统应用写作教材的老套路。比如,综合性应用写作教材,往往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公文,第三章事务文书”。而每一个章节,往往是“知识点—文体知识—范例—练习题”的固定套路。尽管有的教材已经将“第一章”改换为“项目一”,“第一节”改换为“任务一”,每一个项目的顺序调整为“范例—知识点概述—格式—注意事项—练习”,仍然脱不了传统教材的窠臼。十年一贯制,甚至十几年一贯制,教师使用起来,缺乏新鲜感,上课犹如诵经,学生焉能提起精神?他们上课玩手机、溜号,一下课,又把知识还给了老师。

(三)内容的芜杂化

对于综合类应用写作教材而言,其弱点在于针对性不够强。这类教材,盲目追求知识点的完备,从不考虑学生到底需要什么,结果是书越来越厚,学生越来越不喜欢。以某大学出版社2010版的《实用文书写作》为例,一本320页的教材,除了绪论部分占了20多页以外,共涉及25种应用文体。作为一种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这让老师如何处理教材?贪多求全,学生学习时难以消化,想掌握公文的写作技能,真正学会写应用文,岂不是白日做梦?而对于专业性教材而言,虽然更具有针对性,但往往又容易画地为牢。像财经类的应用文写作,教材似乎很专注于财经类应用文,但普适类应用文的缺失,又限制了学生的写作视野。师范类学生的应用文写作课,课程设计、教后记、计划、总结、活动方案具备了,但从事教育行政工作所需要的一些公文、应用文体,往往又被编者忽略掉了。

(四)案例的陈旧化近几年使用的教材,很少见到三年之内的写作案例。有的教材所选案例尽管用“一九**年”模糊了具体的时间,但从例文内容上看,至少是10年前,甚至是20年前、30年前的。编者之所以不用新案例,不外乎以下原因:一是图省事求保险,二是闭门编书不接触实际,三是不敢轻易使用网络最新案例———网络错误太多自己本身又缺少分辨和识别能力。像“行政公文”这一部分,对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管理工作条例》,编写者心中无数,又没接触过机关公文,编写教材自然心中底气不足,不敢轻易涉及,只好沿用老教材那些所谓“经典”的案例。

(五)指向的偏离化

从人才培养目标来看,高职教育(含应用型本科未来的趋势)培养的毕业生,主要是面向行业企业一线的人才。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表述为“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十年后,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又表述为“高技能人才”。2015年底,《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又提出,除了培养合格人才之外,又提出培养“杰出人才”,以满足企业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就这个变化过程来说,职业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主要是走向企业的有知识有技能的建设人才。能进入行政机关的,数量实在有限。而我们的应用写作教材,指向性就出现了偏差:机关公文等占据大量篇幅,企业(包括各行业)使用的文中,却少之又少。对于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来说,学和用成了两层皮,学生的学习动力从何而来?当然,机关公文不是不应该有,而是应该压缩,应该把这些知识界定在“了解”的层次,要求学生掌握并学会,那是不现实的。

(六)教材的粗糙化

因为上述第一条原因,我们见到的个别教材错讹不断。格式不对、标点出错,甚至错别字病句也堂而皇之出现在教材上,误人子弟。

三、从“十二五”到“十三五”教材的变革

当然,存在问题和瑕疵,并不能否认应用写作教材的改革成绩。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从“十二五”规划教材到“十三五”规划教材,里面的变化还是比较明显的。一是从内容上看,一些教材已经开始着手筛选,把离学生未来学习、工作、生活较远的文种剔掉。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添加了一些新的文种。二是从形式上看,由原来的条块式的知识叠加,变成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编写思路。无疑,这也是一种改革的成果。三是换一个角度说,教材数量的众多,又给各个高校教师提供了众多的选择机会,大浪淘沙,更有利于教材的优胜劣汰。

四、应用写作教材改革的思路

(一)思想和思路

应该跟上新时代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各个领域都在步入大数据时代。依托网络平台的公文处理,已经是大势所趋。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应用文种类繁多,像网络推广文案、广告文案、微信公众号文案等,对学生的实际影响力巨大,而现有应用写作教材又缺少此类内容。换而言之,学生日常接触多的、感兴趣的文种,我们教材见不到。而过时的文种,诸如书信之类,学生觉得学了也用不着,何谈教学效果?因此,无论是作为教材的编写者,还是教材的使用者,应用写作课教师应该培养时代敏感度。这是新时代对教材编写者,对任课教师提出的新要求。

(二)走出书斋走向社会

应用写作课教师最忌讳闭门造车,应该走出去,进入行业及企业一线(本专业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真正考察了解应用文的使用情况,编写行业一线适销对路、实用性非常强的教材。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利用教育部要求职业教育“每五年需要到行业企业锻炼半年”的机会,“试水”相关工作,俯下身来写公文应用文,接触实际企业文书工作,使将来的教材编写和教学更有针对性。2016年5月,依据《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依据规定,教师到企业实践要逐步走向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合作开发应用写作优质教材

针对良莠不齐的现象,河南省写作学会等社会团体可以牵头,组织一个教材研究课题组,专门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成果除了可以申报各级科研项目,更重要的是,可以从体例、内容、案例等多方面宏观把握应用写作教材的现状,对现有教材进行大胆改革。在此基础上,着手编纂一本新颖实用的新教材,在全省推广使用。

(四)教材使用者也应与时俱进

专任教师也应与时代接轨,找到自己的突破口,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比如,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写作课教师王永春,通过开发的微信APP,让学生锻炼推广文案的写作,走出校园为企业推广宣传信息。学生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写作水平得以提高,学习积极性大增。这一点,虽然不是教材编写的问题,但作为使用教材、处理教材的教师,其做法对我们很有启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专业(学科)建设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为提升办学水平,对教材、对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而,正视目前应用写作教材的现状,尝试进行适应新时代的变革,显得尤为迫切。对于每一个从事应用写作教材编写和使用的教师来说,这都不是可有可无的。

参考文献:

[1]胡秀阁.应用写作教材应慎选例文———以某写作教材一则例文为例[EB/OL].

[2]杨芸芸.对高职应用写作教材例文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秘书之友,2012(3).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6篇

(一)公司法人作为收购出价人

收购出价人是指收购要约、接纳受要约人股份并向其支付对价的收购人。收购出价人即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即可以是单个主体,也可以是几个主体。公司法人作为收购出价人是出价人最普通的形式。公司法人以其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目标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需要法律对其作为出价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1.出价人股东的知情同意权

我们常常发现,出价人作出收购决定是公司管理者的主观意愿,事实上,收购的发起往往并没有给出价人股东带来多少好处,如果收购失败,甚至会使出价人股东受到损失。

因此,在出价人作出收购决定之前,需要获得股东对出价的核准,以限制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发起和履行出价。然而,要求出价人在发起公开要约之前,都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也有一定的问题。一旦召开股东大会,即将发生的收购即为公开,则一方面可能会推迟出价人收购目标公司的时间,损害合理出价获得成功的机会;另一方面收购成本将大大增加,甚至导致一次收购的失败。因此,将任何一种收购决定都提交股东大会核准,并不可取。《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简称《香港守则》)只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的收购需要出价人股东的核准:(1)如果出价人的任何一名董事具有利益冲突,应当同执行人员进行磋商,而且依出价和冲突的重要性而定,可能需要独立的咨询意见和独立的股东核准。(注: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简称《香港守则》)规则2.4.)(2)在公司打算出价收购其控股公司股票的情况下,适用同一程序(注:见《香港守则》规则2.5.).《香港守则》在对股东知情同意权的把握上显然比较适度。

2.收购出价人的义务

当出价人决定收购一家目标公司时,应承担以下附加义务:(1)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权益披露,收购公告书,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次收购的书面意见,收购要约期满后持股状况和收购结果。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股东持有一公司股票达到5%之后十日内应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交易所作出报告:香港《证券权益披露条例》规定的该比例为10%,报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并且以后持股比例每变动一个百分点亦须报告:同时,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4(d)和《香港守则》规则3对收购公告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收购要约的主要条款,收购人的背景材料,收购后的计划安排等内容。(2)收购出价人不得在要约有效期内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目标公司所持股票,不得给予特定股东以正式收购要约所未记载的利益。(3)平等给予目标公司股东最高价的义务。收购出价人应将出价平等的给予每一位目标公司股东。如果出价价格改变,应将提高的出价给予在此之前已接受要约的每位股东。(4)及时支付对价的义务。要约期满后,如收购成功,出价人应及时向受要约人支付对价,如收购失败,应及时将股票退还给已承诺的目标公司股东。(5)强制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剩余股票的义务。

(二)共同收购出价人

共同收购出价人是指收购出价人为两人以上。关于共同收购人,各国法律的表述也不近相同。美国法律中除使用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外,还使用了“受益股权”(beneficialownership)这个概念,即一个以上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某种默契、某种关系等取得对某一股票的控制股权。这时将认定这些股权都由一个“受益股东”(beneficialowner)持有。比如,有一种“parkingagreement”,即一个股东把股票暂时置放于别人名下,日后再转回来,便是认定受益股东的一个例子。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对一致行动人的理解,它除了指已被普遍认同的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关联公司(即母子公司、并列子公司)之间所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概念之外,还应包括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通过其他手段达成某种默契,一致行动以对某一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控制或对其股票价格进行操纵的人。在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行为,法律上将其看作一个人,他们持股数量要合并计算。由于在实践中很难掌握若干公司采取一致行动的确凿证据,因此法律不要求提供证明一致行动存在的证据,而是列举了一些一致行动的典型模式,符合该模式,均推定为构成一致行动。《香港守则》是目前对共同收购人规范的较好的一个范例,在定义中对一致行动人作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可视为一致行动方的8种关系,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其定义第2条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四类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注:根据《香港守则》定义第3条规定,联属公司是指:”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及前述四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人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其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顶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香港学者认为,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极其重要,如果没有该条款,要求进行一般出价的规定都将是空话,因为出价人将会分割其持有的股票,并注意不单个地超过起点。他们对我国《股票条例》有关问题的评价是:“《股票条例》遗漏了一致行动方概念,第48条对于‘直接或间接’购置的提法可能不够。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比”间接购置“的广义。当一个人间接地购置时,购置的提法可能不够。‘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比‘间接购置’的广义。当一个人间接地购置时,购置的东西仍然是他的。在一致行动方的情况下,每方都可以依法有利地拥有其各自的表决权,但他们已经商定在权利方面一起行动。”(注:bettymayfoonho,takeoversoflistedcompanies,collectionofessaysandarticlesfromtheinternationalsymposiumonsecuritieslaw,publishinghouseoflaw,1997,p.278.)

二、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收购出价人意图通过收购其股份而取得其控制权的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关系人,立法上应明确目标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求达到其利益的均衡。

(一)目标公司董事

公司是法律的创造物。在现代的公司法中,董事会扮演了公司经营业务监管者的关键角色,被赋予其权威,且加强其管理公司的责任。(注:johand.kleyn,conferenceonmergres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1991,p.13.)目标公司的董事一方面一般均为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代表着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经营业务的管理者,又代表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经营业务的管理者,又代表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两种利益本身就存在着冲突。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为防止目标公司的董事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名,利用董事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益,从而损害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律在保护目标公司的同时,着重对董事的义务进行了规范。

1.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的义务

(1)信托模型(thefiduciarymodel)

一个董事和公司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信托关系(fiduciaryrelationship)。董事是其他人,即股东财产的守卫者,并和其他“受托人”(trustees)一样,凭借这种关系,承担特别义务和责任。

英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体系通过对董事施加信托义务来规范董事的行为。他们包括:善意地行事义务;不为不正当目的而行事的义务;不占用公司机会的义务:不限制未来自由处置权的义务。这些信托义务对公司治理形成影响。(注:saleemsheikh,williamrees,corporatecovernanceandcorporatecontrol,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1995,p.25.)其中最主要的一种信托义务就是董事们必须善意地并为公司整体的最大利益行事。公司整体的最大利益这一表述被理解为股东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它强调了同时兼顾公司整体和股东们的利益最大化。(注:saleemsheikh,williamrees,corporatecovernanceandcorporatecontrol,cavendishpublishinglimited,1995,p.26.)

美国学者认为,董事信托义务的内容和要素的确定和“董事对谁负责”这个问题的答案密切地联系。公司董事主要的责任是对于持有人,即股东而言的,董事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利益至上。但是,最近在美国一些学术、立法和商业领域,股东利益至上已受到了攻击。当董事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出现分歧,董事是否可以或者必须考虑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这个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即使是在董事对股东基本责任的框架之内,董事责任的内容和限制也开始受到了审查。当一个公司处在普通的,日常操作的形态时,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这个问题无关紧要,但是当公司控制权出现了争执,并且大比例的甚至是绝大多数的现有股东希望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这个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个问题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董事是否可以“只是说不”并且加强其与股东相对的地位,这个地位是董事—股东关系的核心(注:johand.kleyn,conferenceonmergers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1991,p.14.)。基于此,董事的信托义务被界定为三个方面:①注意义务;②忠实义务;③诚实义务。

①注意义务(dutyofcare)。注意义务可概括为以充分的信息和慎重的方式行事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包括在可能发生控制权转移时所作的决定),这个义务要求董事合理地使自己知悉选择方案。另外,随着对公司所作决定的重要性的上升,探求和考虑选择方案的重要性也在上升。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忠实义务可概括为以善意的,董事合理地相信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行事的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即要中立又要独立。如果一个董事“即不在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也不从某种意义上的自我交易中企图获取任何个人经济利益,而这种自我交易一般说来和移交给公司或所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恰恰相反。”那么,这个董事就是中立的;如果一个董事的决定“是基于董事会面临对象的公司价值,而不是外在的考虑和影响”,那么,这个董事就是中立的;如果一个董事的决定“是基于董事会面临对象的公司价值,而不是外在的考虑和影响”,那么,这个董事应是独立的。当一个董事受惠于一个控制人时,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经常出现。(注:johand.kleynconferenceonmergers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1991,p.15.)③诚实义务(dutyofcandor)。除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之外,法院经常提到的是诚实义务。美国达拉华州最高法院是这样描述诚实义务的:根据达拉华州法律,毫无疑问,当一个董事会被要求或举以寻求股东行动之时,董事会有义务充分和公正地披露董事会掌握的有关信息。(注:johand.kleyn,conferenceonmergers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1991,p.15.)

(2)目标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具体义务

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诚实义务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总体要求,作为这些要求的具体体现,目标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承担以下具体义务:①目标公司董事会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由于收购活动对目标的受雇员工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些国家证券法从保障劳工的立场出发,导入了保障受雇员工权益的规定,使董事会负有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雇员的义务,其时间不应迟于对股东的通知。②禁止阻挠行动。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注:参见《香港守则》一般原则第9条。)③在出价结束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以前,董事不得辞职。④董事们应当保留独立的财务顾问以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说明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将这种咨询意见通告股东。⑤当收购要约公布后,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意见书应包含下列内容:董事会对于收购行为所出具的意见,并要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有与收购者就此公开收购行为或收购者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达成任何合意的意向;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是否对收购股权的要约作出承诺,

并将其所持股份出售。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收购股权其限届满前提出,被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其内容包括:(1)目标公司董事有权于收购要约发出前获悉收购意图,并有权要求要约人作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的保证;(2)董事会对收购要约有建议权,有权向股东表明其对该收购要约的态度,作出推荐或拒绝收购要约的建议;(3)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收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或证券交易而提起诉讼的权利;(4)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收购有关事宜作出决议;(5)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采取其认为合理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反收购措施。

(二)目标公司股东

与目标公司的董事相比,目标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处于相对被动的弱者地位,无论是资金实力、信息来源还是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目标公司股东无法与董事相提并论。在敌意收购中,股东受到压迫,承受极大心理压力,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看,法律应赋予目标公司股东充分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因此各国立法中均注重体现对目标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概而言之,目标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股东有获取平等待遇的权利。它包括: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的权利,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体现。(2)目标公司股东有对收购者的公开收购要约作出承诺,并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权利。(3)目标公司股东有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出售股份的承诺的权利。(4)目标公司股东有在公开收购要约期满前,获知本公司董事会对该要约意见的权利。(5)收购要约期满后,如果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强制收购比例时(一般为90%),尚未出售股份的目标公司股东有依法强制收购者以同等条件购买其股份的权利。(6)目标公司股东有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收购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面对收购,目标公司往往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是否对收购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只有在得到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反收购措施。

三、对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人的检讨和评价

目前,调整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干法律是《股票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千呼万唤始出来”,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无庸讳言,就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现状而言,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许多方面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下面,笔者仅就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人进行若干检讨和评价。

(一)上市公司收购关系人的主体资格

各国收购立法一般均不对出价人的主体资格作严格限制,出价人不仅包括以公司为组织形态的法人,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而我国《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就排除了个人(自然人)成为收购出价人的现实可能。同时,《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只规定了法人持有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应公告,而对于非法人企业持股情况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非法人企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了空间。我国立法上的这种作法的确令人置疑。首先,限制自然人成为收购出价人不符合国际惯例,境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均没有这种限定。其次,这种作法有悖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市场主体机会平等原则。再者,如果这种限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的的话,那么,立法者的目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因为非国有法人同样也可能取得控股地位,而且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设立私营企业取得控股地位。相反,该限定却打击了资金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就目前深沪两地市场上市股票的股本而言,中小盘股占了大部分,稍有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很容易就闯了红灯-超过了5%的持股限额,这往往使个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实践中这样的实例已有出现,1996年“郑州百文”事件就是因为个人投资者超比例持股而引发,后该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下将超比例持有的“郑州百文”股票平仓。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股票条例》四十六条却明确规定了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5%的限制。国际上只有出于经济主权考虑而限制外国人持有本国公司股票数量的惯例,而我国的作法却与此恰恰相反,难道外国人比本国人更有权利持有本国公司股票吗?取消自然人持股比例的限制是今后立法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立法上都应平等对待,这才能体现证券市场公平原则。最近通过的尚未正式施行的《证券法》已经取消了对出价人主体资格的限制,这显示了立法的必然趋势。

关于共同收购出价人,《股票条例》使用了“直接或间接持有”这一概念。如果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将被认定为共同收购出价人,则“间接持有”之人与“直接持有”之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超过5%限即负有权益披露的义务。但是,《股票条例》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认定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常引起纷争。另外,“直接或间接持有”这一概念外涵较窄,它可以涵盖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由母公司实际控股的情形,但对于两个子公司同时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情形,还用这个概念涵盖,就很牵强。在这里,笔者不倾向于使用“直接或间接持有”概念,这一概念首先是一种静态的概念,无法体现上市公司收购中股权流动的动态特征。其次,正如前所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外涵较窄未必能涵盖全面。尚未施行的《证券法》对此问题显然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再使用“直接或间接持有”这一概念,代之以“持有”,但这种作法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我们仍无法从立法上规范上市公司共同出价人的行为。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在今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可借鉴《香港守则》的作法,采用“一致行动人”(注:有关“一致行动人”,前文已作详细讨论。)的提法来认定共同出价人,立法者可以一方面对一致行动人作出概括定义,另一方面列举出一致行动人的典型模式,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对共同出价人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制,避免了操作上的不确定性。

(三)目标公司

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未将目标公司列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人,也没有列明目标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缺乏对目标公司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规制,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笔者认为,在今后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中,应明确目标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从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目标公司应享有以下的权利:(1)目标公司有获取收购人背景资料、收购意图、持股数量等重大信息的权利;(2)目标公司对收购要约有建议权,有权向股东表明其对该收购要约的态度,作出推荐或拒绝收购要约

的建议;(3)目标公司有权对收购提出反垄断诉讼;(4)目标公司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采取其认为合理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反收购措施。同时,目标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1)将收购信息及时通知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员工的义务;(2)在收购要约公布后,就收购行为表明态度,出示意见书并将之公告的义务;(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禁止对收购行为采取阻挠行动的义务。

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中,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和禁止阻挠收购义务是最关键的内容,也是理论上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为它关系到我国对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是采取股东大会决定的英国模式还是采取董事会决定的美国模式,对此,我国证券法律人士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目标公司实行反收购不仅要考虑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与我国企业经营中提倡的“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相一致,因此建议结合当前“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明确允许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同时,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适当的反收购决定权。(注:参见官以德:《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博士论文)第110页。)该观点基本上赞同采用美国模式。与第一种观点相反,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对反收购措施的管理应严一点,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予以限制,而将权力赋予目标公司股东,即采取英国模式。目前,多数学者持该种观点,他们认为采用英国模式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其一,根据要约收购特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因此要约收购成功与否不应取决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这正是要约收购方式区别于合并方式的重要所在。如允许目标公司管理部门采取广泛而有效的反收购措施,从而造成要约收购的成功仍需取决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支持,无疑损害了要约收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导致效率低下的公司管理部门不能得到公司外部机制的监督。(注:宋永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其二,如果允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势必出现董事滥用权利,挥霍公司资产以保住其职位的现象,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禁止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有利于通过出价收购,将资产转移到高效益经营者手中,更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用。(注:黎有强:《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吗?》,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认为该观点的理由稍嫌不充分。事实上,对我国公司反收购决定权采取股东大会决定模式问题,应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实特点来找依据。笔者认为,我国立法选择英国模式是基于更深层次的考虑:

(1)透析我国公司收购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体会出对反收购决定权的立法倾向。《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对公司反收购决定权问题都没有涉及,但《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显然,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是重大决策,而股东对收购要约接受与否也是对管理者的选择,因此,可以理解为该条为股东大会决定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来看,《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第112条规定董事会行使”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的职权。在这里,对公司合并应作扩张解释,它包括了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上对公司反收购问题趋向于由董事会拟订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新晨

(2)有人认为,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极度分散。股东大会空壳化,导致了股东大会很难对公司反收购问题达成一致的正确决议,而且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未必是股东最佳利益的选择,因此反对我国采用股东大会决定的英国模式,但是他们恰恰忽略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上看,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注: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1995年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家股40%,法人股24%,境内人民币普通股21%,境内上市外资股7%,境外上市外资股8%。)他们作为特殊的机构投资者(说其特殊,是因其在股权转让、投资主体等方面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未必合理—笔者注)不再象普通的散户或投机性股东那样-仅仅是一个消极、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只关心股票价格的上涨,而不关心公司的经营决策消极的、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只关心股票价格的上涨而不关心公司的经营决策,他们更具有理性,并积极地在重大问题上参与公司的决策,由这样机构投资者组成的股东大会必然会慎重考虑公司的反收购的策略。因此,就目前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而言,由这样一种股东大会来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是恰当的和可行的。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风险规避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提供了坚定的物质保证,这在我国的建筑行业有更明显的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通信的发展,建筑行业得已利用新兴技术进一步发展,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要肯定建筑行业取得的成就,它满足了国民对高水平居住、工作、娱乐等方面的需求,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大型事故问题也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一直以来都是安全事故多发区。近年来,施工现场工作的安全性已经得以提升,但由于影响因素复杂多变,施工现场在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并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家庭“支柱”和事业单位的利益。因此,积极寻找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整个行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1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一般情况下,在建筑工地工作的都是家里的男性,倘若他们因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意外,带来的伤害几乎可以说是致命的。首先,施工人员假如因为重大事故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这会给他的精神带来巨大的创伤。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重大事故的心理接受能力和消化能力比较弱,难以释怀,给人生带来重大的消极影响。其次,作为家庭中的顶梁柱倒塌,会切切实实地使整个家庭的负担加重,最明显的是对经济水平造成影响。所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规避风险、降低事故对建筑工人生命健康的伤害、减少安全事故对其家庭的生活压力有着深远意义。

1.2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能给现场工人的生命健康提供保障,而且对建筑工程本身有着重要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工程因安全隐患而产生的质量问题[1]。早些年间,由于安全管理工作的缺失而造成的“豆腐渣工程”曾多次活跃在人们的面前。因墙体脱落砸伤用户的事故也较多。由此可见,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对减少建筑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1.3推动建筑行业良性发展

一般情况下,造成安全隐患大致是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疏忽;施工技术较弱引发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足以应对具体情况。无论是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该事业单位的信誉、形象等定会造成不少的损害。细节决定成败,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和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是衡量一个建筑工程事业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尺。如果事故频发,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整改不及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而造成事故,会导致事业单位的信用和形象在整个行业中无立足之地,从而推动行业竞争,促进各企业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划分不清

建筑工程的施工主体通常包含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施工工程是一个整体,由多个主体共同构成,这就出现各单位之间责任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时,很容易发生各单位相互推卸责任,难以划分具体职责的局面。至于那些无良企业则在进行转包或分包工程时,将安全责任全部转交,用以推卸相关责任、置身事外,导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互相扯皮,阻碍工程顺利开展。

2.2建筑施工技术存在隐患

就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来看,他们之中的大多数都是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民工,导致安全意识、自身保护意识弱,综合素质低,大多凭借着多年建筑工作积累下来的经验进行工作,并未形成完整的循环体系。此外,建筑施工单位也忽略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并不到位,离国家相关建筑施工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就导致施工作业人员在具体的施工技术方面存在一些安全问题,这在很多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来,比如施工现场出现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材料摆放不符合施工堆放平面图要求、无标识;建筑材料材质不合格、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等要求。此外,拆除作业粗略,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工程开展大面积的拆除作业时容易引发事故导致群死群伤。上述这些,都是因为施工安全技术不过关而增加了安全隐患,威胁到建筑工程施工、拆除工作的顺利完成。

2.3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存在不足

就目前的安全管理情况来看,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偏向形式化,大多数搞“形式主义”“面子工程”,在实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缺少具体可行的应对方案[2]。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准则,查寻形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依据相关条例展开完善处理工作。此外,各单位的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时,要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细节,特别是那些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要坚决避免因“人情关系”而产生的忽视安全隐患的情况。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会给现场的施工人员造成生命伤害,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事业单位的形象,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健全责任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相关部门需要规范生产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具体行为标准条例。此外,要对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合理细致的规划,建立贴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条例,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国家必须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吊销营业执照等,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提高施工人员和企业对建筑安全的认识与风险意识。

3.2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来看,还是需要从建筑施工人员出发,他们是该工作的核心。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3]。提高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水平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为主要任务,对部分工作细心负责的工人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先提高一部分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进而带动整个施工队伍的能力水平。此外,相关事业单位应依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建设具体可行、方便理解和操作的行为规范准则。另一方面,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具体来说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运行设备及安全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事故。例如,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那些老化、故障的机器设备,应及时开展定期维护、定期保养或更换工作,以确保建筑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3.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事实上,能够第一时间接触并反映现场状况的依然是现场施工人员,他们是活跃在一线工作的主力军。因此,加强基础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一线人员应对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缺失的作用。笔者曾从2012~2018年参与了多项工程,例如: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中高档立式钢琴产业基地及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增城研究院项目融资及施工总承包工程(厂房(自编号3号楼)、餐厅、公用工程间、水池水泵房)、广州珠江凯撒堡钢琴有限公司厂房(自编号1号楼)、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保障房项目(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期拆迁安置新社区项目)D6、D7、地下室CK2等,还参与了2018年至今在建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白云区治理项目安置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在参与上述工程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的安全性,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分别组建了相关部门、专项小组、人员对该单位内涉及安全操作的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课程和安全知识讲解显得十分必要。另外,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方案(例如:地基与基础时的开挖安全专项方案、相关的支撑安全专项方案、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塔吊安全方案以及对应的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也会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规律可循,达到事半功倍等效果。不难想象,如果建筑施工方案的设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设计的施工方案就很容易给现场施工带来危险,特别是一些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的施工技术,比如脚手架工程、塔吊安装及拆卸工程等。因此,为了保障现场施工的安全性,建筑施工方案的设计在达到专业性的要求之后,还应该兼顾具体实施过程的安全性,相关人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需经省建筑安全协会发放合格证书,避免发生意外情况。工程上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更需要落实到责任人,规模较大的工程由设计单位出具计算书,总承包单位还需要组织专家根据相关的规范、地质条件、环境因素等进行论证,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并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才允许施工单位按该方案施工。现场监理每天督促落实工程的进展、是否按方案施工作业落实检查,做到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

4结束语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事故涉及范围广,突发性强,且对建筑工人及建筑企业影响较为恶劣,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多方面的损失。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是顺应时代要求和保证企业本身发展规律的。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标准,对施工人员的行为提供范例、监管。同时,加强基层人员安全教育,讲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此外,还要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各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方案,确保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性。防范于未然,落实相关规定按设计方案施工,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对维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勇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21(21):231-233.

[2]邓理云.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J].四川水泥,2016,38(7):98-100.

两个条例范例范文第8篇

(一)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在WTO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年的51610亿美元增长到了2004年的91240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其中只有1998年和2001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和319%。其余年份均有3%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以上的年度有4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2003年和2004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03年比2002年增加了1519%,2004年比2003年增长21%。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04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自2000年至2004年,世界GDP从32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108671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近5713%,2000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达到了1387915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01年至2003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04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左右。③

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04年底,向GATTPWTO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从15个增加到25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个国家、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2007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

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协定和NAFTA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论\文\网LunWenNet\Com]

(二)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体制之内。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地区)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IASO)等。其中,IASO目前在世界上112个国家中设立了153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尽管IASO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根据联合国《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本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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